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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來源: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4-23 09:44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高新區、產業園區管委會,職業技術學院,紅堿淖管理局,石峁遺址管理處:

        《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7日

        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地名在加強社會治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和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貫徹落實地名管理法規和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并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統籌協調促進地名管理各項工作,加強各有關部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規范開展,推動地名管理順利進行。主要職能包括:

        (一)研究擬定地名管理及地名標準化、信息化、公共服務、文化保護等工作的發展規劃、落實措施和年度計劃;

        (二)統籌研究市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人文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拼寫、譯寫及標準地名審定等方面重要事項;

        (三)推動標準地名在各領域的規范使用;

        (四)研究擬定地名備案和統一公告制度,并監督落實;

        (五)細化成員單位地名管理職責分工,處置有關爭議問題;

        (六)開展地名領域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統籌研究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處置突發事件相關事宜;

        (八)統籌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關事宜。

        二、組織機構

        成立神木市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民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副召集人,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

        召  集  人:席   拓  市政府副市長

        副召集人:劉智榮  市政府辦副主任

                          張懷明  市民政局局長

        成       員:王振軍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融媒體中心主任

                          王   軍  市市場監管局黨組書記

                          郄羅劍  市發改科技局副局長

                          李慶祝  市公安局副局長

                          高    春  市民政局黨組成員

                          張旭明  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

                          白玉平  市住建局副局長

                          程元龍  市交通局副局長

                          尚聰賢  市水利局副局長

                          方世平  市文旅局黨組成員

                          高   峰   市林業局副局長

                          解利堂  市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艾   銳   市氣象局副局長

                          王和平  市工貿局二級主任科員

                          張和平  市城市管理執法大隊隊長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地名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兼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同志擔任,負責聯席會議日常溝通聯絡,協調推動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貫徹落實。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不再另行發文。

        三、職責分工

        (一)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監督宣傳文化、新聞出版等領域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導新聞媒體把準地名工作輿論導向;指導開展地名文化宣傳,弘揚優秀傳統地名文化;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發改科技局:在辦理項目立項、審批、開工等各環節相關業務之前,查驗建設單位的地名審批手續,在編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時,會同地名主管部門做好地名規劃的編制工作,同步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維護;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市工貿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通信設施名稱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公安局:指導監督駕駛證、行駛證、本領域交通標志、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樓門牌等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為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神木市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劃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外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的命名、更名工作;負責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工作。負責市政府批準的地名和本部門批準的地名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工作。負責市政府批準的地名、本部門批準的地名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向社會公告工作。指導地名標志設置工作;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管理工作;提供地名管理所需地理信息資料;指導監督向社會公開的地圖、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市住建局:負責城市公園、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管理;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照中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市交通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命名更名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使用;指導監督公路、水路等交通運輸路線及其指示標志上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報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市市場監管局:協助監督新增企業(酒店)、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信息和戶外廣告標牌標識使用標準地名,同步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新維護,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市水利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水利設施名稱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使用;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文旅局:指導監督文化和旅游領域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文化旅游設施名稱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使用;會同市民政局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維護保養城區內各類地名標志標牌;負責城市公園的命名更名管理;負責廣告標牌標識內容監管;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市林業局:負責自然保護地名稱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在項目建設立項審批中,督促項目建設申報單位按照《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名稱,避免出現非標準地名;負責投資項目、市場服務、社會事務、城建環保、交運事務、涉農事務等項目審批過程中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和樓宇命名更名管理;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照中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負責工商注冊登記信息及證件照中標準地名的使用管理;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氣象局:負責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氣象站等氣象設施名稱管理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職責范圍內審批的地名,按《條例》規定及時送市民政局備案公告,并提供相關地名數據信息;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規則

        (一)按照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專題會議),聯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專題會議)研究特定事項時,可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

        (二)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由召集人簽署后印發。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報告市政府。

        (三)辦公室主任可主持召開聯絡員會議,收集成員單位工作建議和需要跨部門共同解決的問題,通報相關工作推進情況。

        五、工作要求

        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門地名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密切配合,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任務和議定事項,切實做好地名各項工作;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長效工作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總結經驗做法,推動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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